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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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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 accident: 名人撞到人,賠償的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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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3 19:00: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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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745,460 元(計算式:
    系爭機車損害7,000 元+醫療及交通費用7,560 元+看護費
    用123,600 元+工作損失307,300 元+精神慰撫金300,000
    元=745,460 元),自應予准許。

怎麼不包話未來勞動力的減損?

【裁判字號】  105,訴,49
【裁判日期】  106060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9號原   告 郭武郎 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      郭麗玉       郭典霖       黃仲宏 被   告 陳斐娟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廖婉婷律師受 告知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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