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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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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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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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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前天 21:25 | 只看該作者
被告於上揭時地,檢附告訴人擔任「101 star爵士樂團」之名片並加註本案言論(如偵卷第20頁左下方截圖所示)後,以其操控使用之臉書帳號「Sgb Hcpa」,逕在告訴人臉書帳號「徐彤彤」貼文下方留言區不斷張貼,且同時另將相同內容以臉書私訊方式傳送予告訴人之眾多臉書好友,已致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自屬散布之行為無疑,是被告確有散布於眾之意圖甚明。再者,被告使用「請小心:騙子和國家蛀蟲就在您身邊」、「經高雄市政府查證徐岳彤以上所有的公司均為沒立案的偽公司,經高雄市國稅局查證所有的公司均無統一編號。為偷漏稅公司。歡迎大家也加入舉證的行列!謝謝」等涉及人身攻擊之不堪、不雅言詞,且內容無非係謾罵抹黑告訴人,客觀上顯有惡意攻訐他人之意甚明,已非屬單純不友善之言論,而已逾越一般合理評論之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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