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32|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合夥及消費借貸契約(判決之附件)及還款方式及期限利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8-15 07:29: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924%2c20240731%2c1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8-15 07:30:06 | 只看該作者
系爭合約書第一條第㈣項就陳冠盈償還27萬7,500元借款之清償方式約定為自111年1月13日起至117年11月12日止,陳冠盈應於每月10日給付張傑凱8,140元、共計72期,合計給付58萬6,080元(計算式:8,140元×72=58萬6,080元),乃係約定由張傑凱移轉金錢之所有權於陳冠盈,陳冠盈應於一定期間返還相同數量之金錢,並附加孳息,核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7條前段所稱消費借貸契約及其利息支付情形相符,惟依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則關於利息之計算,其利率應受上開條文之限制,如約定利率超過上開條文規定部分,即屬無效。而兩造均不爭執陳冠盈依照系爭合約書第一條第㈣項約定僅給付2期金額即1萬6,280元予張傑凱(見不爭執事項㈢),可見陳冠盈僅給付系爭合約書所約定之第1、2期款即111年2月10日及111年3月10日各給付8,140元後未再依約給付,復依系爭合約書第一條第㈥項約定每月積欠款項累計3期金額,視同全部到期,是截至111年6月10日陳冠盈積欠款項累計3期,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從而,經本院依系爭合約書約定之清償日期及陳冠盈之清償金額,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自111年1月13日起至同年6月10日止之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變動情形如附表所示,即陳冠盈於本件借款於111年6月10日到期為止,尚欠張傑凱本金26萬8,311元、利息1萬731元,合計27萬9,042元。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17:46 , Processed in 0.01943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