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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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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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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3113%2c20230428%2c1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3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何怡德應將「黃河美食館(統一編號:00000000、營業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設立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之商業登記負責人變更為乙○○。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更正上開第二項聲明,及於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㈠被告乙○○應給付原告20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甲○○應將「黃河美食館(統一編號:00000000、營業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設立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之出資額、負責人變更為乙○○。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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