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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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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是否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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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2 11:02: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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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532%2c20231229%2c1


查臺北地院係囑託機械技師公會就系爭閘門故障原因為設計不良或未定期保養所致?自來水處就編號1至6閘門之管理及維護是否有疏失?等項進行鑑定(見一審卷㈦第54至55頁),而系爭鑑定報告僅認定系爭閘門故障與自來水處未定期保養或管理及維護無關(同卷第87頁、第90頁);系爭勞務契約第11條第6項約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亦僅就桔揚公司因自來水處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等事項所應負之責任內容為規範,似均與自來水處催告被上訴人補正之義務無涉;且自來水處未定期催告被上訴人修補,故不得對之請求瑕疵損害之賠償,既為原審所認定,則桔揚公司於事實審辯稱:自來水處未催告被上訴人修補以避免損害擴大,自無從請求伊賠償,否則無異要求伊承擔自來水處自行委託他人修繕所支出額外費用之損失,自來水處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伊得請求免除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見原審重上卷㈠第44頁、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正面),即攸關自來水處就瑕疵損害支出修繕費用,是否與有過失之認定,自待釐清。乃原判決未遑究明,並於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之意見,徒以依系爭勞務契約第11條第6項約定,桔揚公司不得免除其契約責任,系爭鑑定報告亦認定自來水處並無過失云云,遽為不利桔揚公司之論斷,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桔揚公司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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