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94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症狀固定無法改善就不是勞基法第59條的醫療期間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11 21:31: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1 21:32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11%2c20231205%2c2

另上訴人提出前開X光檢查照片及光碟,僅可證明上訴人右側股骨骨折未癒合,無法證明勞保局104年6月18日診斷下肢骨折未癒合而失能之情形有所變動。上訴人提出之陽明醫院105年11月15日、105年12月19日、106年3月21日、107年1月30日、107年6月6日診斷證明書(見原審卷一第129、197、231頁,原審卷三第575頁,本院卷二第101頁),亦僅可證明上訴人右側股骨骨折術後不癒合合併脊髓內鋼釘斷裂,亦無法證明勞保局104年6月18日診斷下肢骨折未癒合而失能之情形有所變動。是上訴人於105年7月31日以後治療右側股骨骨折未癒合,難認屬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醫療期間,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5年9月22日發函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尚在勞基法第59條之醫療期間內云云,尚非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1-11 21:33:55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主張其在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醫療期間,並向被上訴人請假獲准,被上訴人竟於105年9月22日以勞基法第l1條第5款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3條規定云云,固提出勞保局104年7月6日保職核字第104031016905號函、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104年1月8日至104年12月31日X光檢查照片、105年5月3日至107年1月30日X光檢查照片及光碟為證(見原審重司勞調卷第28、30、31頁,原審卷一第129、197、231頁,原審卷三第367、第515至576頁)。惟上訴人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送往林口長庚醫院急救,於103年5月13日接受雙側股骨外固定手術,於103年5月17日轉入普通病房,復於103年5月20日接受雙側股骨復位鋼釘內固定手術,再於103年5月22日接受骨盆復位鋼釘鋼板內固定手術後,於000年0月0日出院,需使用輪椅輔助活動等情,有林口長庚醫院103年5月27日、103年10月6日、103年11月28日診斷證明書可稽(見原審重司勞調卷第24至26頁)。上訴人並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經陽明醫院於104年6月18日診斷永久中度失能,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勞保局於104年7月6日以保職核字第104031016905號函通知上訴人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等級「下肢機能失能」,按診斷永久失能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發給7等級職業傷病失能給付96萬5778元,另核發上訴人自103年5月11日起至105年5月31日止之職業傷病給付59萬3359元,有勞保局106年11月3日保職失字第10610133970號函所負之申請書及核定文件可憑(見原審卷三第275至29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上訴人已於104年6月18日經陽明醫院診斷為中度永久失能,其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症狀業已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應認上訴人就系爭事故所受傷害之治療已經終止。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43 , Processed in 0.01981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