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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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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接續犯、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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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3 20:07: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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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 105上易 194


又「
    按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所稱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係指所犯
    數罪名係出於一個意思活動,且僅有一個行為而言。如其意
    思各別,且有數個行為,即應構成數個獨立罪名,不能適用
    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而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
    上字第九O五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再按「刑法於九
    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時,
    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
    ,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
    正施行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多次犯行,原則上應按行
    為次數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又接續犯乃指行為人
    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
    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
    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如行為人先後數行
    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
    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
    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
    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最高法院一O二年
    度台上字第二八一O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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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2-3 20:09:58 | 只看該作者
經查:⒈依據檢察官在起訴書內記載「林江鴻與林茂永為叔
    姪關係,而林茂永及許昭夫婦因未支持林江鴻參選,林江鴻
    遂心生不滿,基於恐嚇之犯意,於一O三年十月三十日十七
    時許,在林茂永、許昭夫婦位在南投縣鹿谷鄉○○村○○巷
    ○○○○號前,先以「幹你娘,你給人幹了了,你怎麼跟別
    人講選給我就是眼睛瞎掉,我會修理你們到不能住在這裡。
    」等語,恐嚇許昭,使許昭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俟
    許昭躲入屋內後,林江鴻又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追躡入內
    ,出手毆打林茂永,使林茂永受有左臉頰擦傷、左前臂擦傷
    、右手背擦傷等傷害,林江鴻並在毆打林茂永之時,以:「
    要給你們死,要給你們死」等語恐嚇林茂永,致使林茂永心
    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待林茂永與許昭二人合力將林江
    鴻推出門外並將門鎖上,林江鴻復竟基於毀損之故意,以腳
    踢踹之方式,將林茂永、許昭上開住處之鋁門踹壞,使上開
    鋁門喪失正常之效用」等語,依此所記載林江鴻之犯罪事實
    ,乃林江鴻先對許昭出言恐嚇,再無故侵入林茂永、許昭二
    人住宅,繼而出手傷害林茂永與出言恐嚇林茂永,復毀損林
    茂永、許昭二人住處之鋁門;而林江鴻被訴上開犯罪中之無
    故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等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僅由林茂
    永提出告訴,許昭並未對侵入住宅、毀損等罪提出告訴,有
    林茂永與許昭二人之警詢與偵查筆錄在卷可查;則依據檢察
    官在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乃林江鴻對許昭犯恐嚇,對林
    茂永犯無故侵入住宅、傷害、恐嚇、毀損等罪嫌,先為認定
    ,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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