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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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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立性之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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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21 20:02: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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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上訴 4910


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官評價,且證據法亦無禁止得僅憑一個證據而為判斷之規定,然自由心證,係由於舉證、整理及綜合各個證據後,本乎組合多種推理之作用而形成,單憑一個證據通常難以獲得正確之心證,故當一個證據,尚不足以形成正確之心證時,即應調查其他證據。尤其證人之陳述,往往因受其觀察力之正確與否,記憶力之有無健全,陳述能力是否良好,以及證人之性格如何等因素之影響,而具有游移性;其在一般性之證人,已不無或言不盡情,或故意偏袒,致所認識之事實未必與真實事實相符,故仍須賴互補性之證據始足以形成確信心證;而在對立性之證人(如被害人、告訴人)、目的性之證人(如刑法或特別刑法規定得邀減免刑責優惠者)、脆弱性之證人(如易受誘導之幼童)或特殊性之證人(如秘密證人)等,則因其等之陳述虛偽危險性較大,為避免嫁禍他人,除施以具結、交互詰問、對質等預防方法外,尤應認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7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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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21 20:04:01 | 只看該作者
公訴人認被告黃建華、黃文正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係以被告黃建華、黃文正、陳建宇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證人周恩如之證述,及永豐銀行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中信房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房屋交易安全制度專戶收支明細表、所有權狀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黃建華、黃文正均堅詞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黃建華辯稱:陳建宇和告訴人想要投資不動產,我經由仲介公司找到系爭不動產,先用自己名義簽約卡位後,就交給陳建宇處理,我只賺取中人費,沒有參與後續過戶、貸款過程,也不曾向告訴人聲稱購屋價金為2275萬元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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