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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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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與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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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16 20:0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45號



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窗竊盜罪,關於「毀越」指毀損與踰越而言,且該罪乃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故毀損門窗竊盜,係犯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情形,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毀損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8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以打火機燒燬窗戶紗網後入內行竊,使該窗戶紗網受損而減損整體效用與價值,按上說明,其毀壞窗戶紗網之舉止,已結合於其所犯加重竊盜罪質中,自無另再論以毀損罪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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