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9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妨害自由罪包含恐嚇危安罪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0-12 08:55: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故於妨害自由行為繼續中,對被害人施恐嚇,自屬包含於妨害行動自由之同一意念之中,縱其所為,合於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之情形,仍應視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於事實欄一㈡至㈣,剝奪A女行動自由而禁止A女離去住處房間之過程中,對A女所施加之恐嚇行為(如持白色剪刀在A女臉龐遊走,稱要將酒精淋在身上與A女同歸於盡之言詞,或稱其已經花錢找混混到A女家門口守候,如A女不與其復合、離開或消失,將叫這些人傷害A女家人之言詞),揆諸前揭說明,應為剝奪A女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公訴意旨認為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容有誤會。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19:06 , Processed in 0.02007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