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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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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二和鄧之間是否有155萬元的借貸及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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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8 19:45: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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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松聯辯以朱兆結向鄧政炎借款155萬元部分,固據其提出記載:「日期106年12月11日鄧政炎支付張松聯壹佰伍拾伍萬元整收款人:張松聯12/11」之收據1紙為證(見前案高院卷第213頁),然依該收據內容,僅能推知張松聯收取鄧政炎交付155萬元,無從推知張松聯收取該155萬元之原因事實為何。張松聯雖於本院辯稱:伊於106年12月11日交付現金155萬元給訴外人呂鳳嬌,用以清償朱兆結積欠訴外人呂鳳嬌之債務等語(見本院卷第248頁),為朱星瑜所否認,而張松聯於前案一審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陳稱:「155萬現金是轉交給朱兆結」等語(見前案一審卷一第542頁)、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提出111年5月21日民事答辯一狀主張:106年12月11日朱兆結向鄧政炎借款155萬元,「現金由被告轉交朱兆結」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至前案高院111年6月7日確定判決後,張松聯方改稱係其將155萬元交付呂鳳嬌中年女性,用以清償朱兆結積欠呂鳳嬌之債務云云,前後主張不一,顯非無疑,而鄧政炎業於前案一審時證稱:朱星瑜跟張松聯說要再借錢,伊拿155萬元現金給張松聯轉交朱星瑜,伊沒看到張松聯是否有轉交給朱星瑜,「但張松聯說將錢拿給朱星瑜」等語(見前案一審卷一第538頁),核與張松聯所辯係朱兆結向鄧政炎借款等情不符,無法證明鄧政炎確有與朱兆結達成借貸155萬元之合致、鄧政炎且已交付朱兆結155萬元等節,自難認朱兆結與鄧政炎間有該155萬元借款債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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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9-8 20:26:01 | 只看該作者
然查,張松聯無法舉證證明鄧政炎對朱星瑜有155萬元借款債權本金存在、及鄧政炎對朱星瑜有超過226萬2,000元借款本金債權存在,業如上述,遑論有張松聯所辯上開本金債權之利息債權存在;況張松聯係代朱星瑜墊付利息予鄧政炎,依民法第311條、第312條規定,張松聯僅於清償之限度內承受鄧政炎之權利,非就超過其清償之限度範圍取得權利,故其此節所辯,當無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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