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5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存證信函都寫些什麼?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8-30 13:33: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30 13:4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537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於110年1月20日寄發110年存證信函予被上訴人,記載「陳小姐如唔:妳好!日月如箭,很快幾拾年過去,我們因緣我媳婦謝月芬是妳的同學摯友,說要購屋置產金額不足,故而前後借款總金額360萬元整,過不久當時南投88大震災,我們言明是老同學情份,故三年不收息金。迄今20年都過去了,妳購置的房產應升值多多,我們的現幣值減少很多,利息也沒收。這筆錢是我和內人二人必要的養老金,我們期望於今年前後能歸還是盼。計五張支票」(見原審卷21頁、本院卷27頁)。被上訴人於收受110年存證信函後,並未就該存證信函內容有所爭執,即於110年2月26日與上訴人簽立系爭110年借款書(見原審卷15頁、本院卷29頁),且系爭110年借款書戴明「借用人陳萬珠向郭春標借貸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正(五張支票)。本借貸金約定利息以銀行公定利率每壹萬元年率2%計算。月付一次(陸仟元)。借款期壹年(民國110年2月26日到111年2月26日)」,足見兩造係就系爭5張支票所擔保之86、87年間360萬元消費借貸關係,將原本口頭約定另立書面契據以資明確,並再議定清償期限及利息,顯非另行成立新的360萬元消費借貸關係,上訴人自無庸再交付360萬元予被上訴人,是被上訴人辯稱:簽立系爭110年借款書後,上訴人未交付360萬元,消費借貸關係不成立云云,自無足採。又綜觀上訴人寄發110年存證信函及被上訴人簽立系爭110年借款書等行為,倘85、86年間係謝月芬借貸360萬元予陳善夫,被上訴人何以未對上訴人表示110年存證信函內容有誤,反願與上訴人簽立系爭110年借款書,足徵兩造間於85、86年間確有360萬元之消費借貸關係,謝月芬於另案之證詞係屬偽證。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2:28 , Processed in 0.01949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