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62|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原審未及審酌上訴人於本院所為訴之追加之法律關係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8-22 19:44: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27萬8,325元,及自109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原審卷第251頁),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從而,原審未及審酌上訴人於本院所為訴之追加之法律關係,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依兩造聲請分別酌定相當金額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8-22 19:45:18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與被上訴人、訴外人陳麗玲三方訂有不動產信託契約書(下稱系爭信託契約),因被上訴人未依其指示將如附表一、二所示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蔣國義、蕭嘉茵(下合稱蔣國義等2人),致其賠償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違約金予蔣國義等2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0萬元本息,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僅就227萬8,325元本息部分上訴,且不再主張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惟另追加依信託法第22條、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231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並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見本院卷第17、32、190頁),核上訴人請求之基礎事實均為被上訴人違反系爭信託契約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應予准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27 , Processed in 0.03133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