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75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嚴格續審制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5-21 22:17: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21 22:2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破抗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且現行民事訴訟法就抗告程序雖改採嚴格續審制,惟仍未全面禁止當事人提出新事證,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7條規定即明,前開規定並為破產法第5條所準用之,故當事人自得於破產事件之抗告程序中補充提出其他有利於己之事證,以期抗告法院於審酌後為正確之判斷。


而本件抗告人於申報債權時已以「破產債權申報表、債權明細」敘明債權額、債之原因及債之種類(見原法院卷二十一第158、160、163頁背面),現於抗告程序中提出相關補充資料,經核並未就原申報事項為任何變更或增加,而係對於已提出之申報內容為補充說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規定,自應許其提出,法院亦得予以斟酌,先予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4:17 , Processed in 0.01855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