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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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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逾越授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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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8 21:5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534 號民事判決  (下同)

再者,徐雪花於102年12月10日簽立授權書,同意提供葉芮溱、葉芮瑄各10萬美元之留學資助費用,此有所不爭授權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北司調卷第261頁),而如附表2編號1至5所示交易金額陳慧珍已主張係供葉芮瑄出國留學費用,均未逾前開徐雪花同意之授權美金10萬元範圍,亦難認陳慧珍此部分有何逾越授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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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18 21:45:04 | 只看該作者
又陳慧珍就附表1編號2部分之交易與前開附表2編號1至5所示交易,均辯稱徐雪花匯款原因乃為資助其子女葉芮瑄、葉芮溱出國留學期間之生活費、學費等(各筆匯款緣由詳如附表「被告答辯」欄所示),然承前述,徐雪花確有於102年12月10日簽立授權書,同意提供葉芮溱、葉芮瑄各10萬美元(合計20萬美元)之留學資助費用,此有授權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北司調卷第261頁),陳慧珍既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徐雪花另有就超逾20萬美元部分亦為同意授權,其空言徒以超出部分係因嗣後留學費用增加,徐雪花亦為同意云云,自不足採。是以20萬美元為授權基準,經扣抵已依原審判決確定之附表2編號2、3、6、9所示交易金額後,再依序扣抵附表2編號1、4、5、7、8所示交易金額,倘逾前開徐雪花同意之授權範圍,即應認陳慧珍有逾越授權之情事,依此計算之詳細計算式如附表2所示,經計算結果附表2所示交易金額合計286,104.240美元,已逾前開徐雪花同意之20萬美元授權範圍,顯見陳慧珍確有逾越權限致徐雪花受有損害金額計86,104.240美元,以起訴時(106年11月9日,見原審北司調卷第2頁)匯率換算新臺幣計為2,576,23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徐雪花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陳慧珍給付此部分款項於2,576,239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為無理由。徐雪花雖辯稱陳慧珍前已自其帳戶取得1,063萬元,伊不可能再資助陳慧珍子女出國留學云云,惟徐雪花前如何與陳慧珍有資金往來,乃屬其他法律關係之事由,徐雪花既簽立授權書,陳慧珍子女亦確有出國留學情事,自不得因此否認上開20萬美元授權範圍存在,亦不得以其並未資助其他孫子女出國留學即否認該授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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