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7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桃園市每人每月家庭支出為2萬1684元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7-2 16:52: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7-2 16:5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家上字第 89 號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為甲○○之母,依法對甲○○負有扶養義務,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已包含食品費、飲料費、衣著及鞋襪費用、燃料及水電費、家庭設備及家事管理費、保健醫療費用、運輸通訊費用、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費用與其他雜項支出等日常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費用在内,足以作為扶養費之參酌標準。本院審酌①桃園市每人每月家庭支出為2萬1684元(見原審卷一第21頁),②上訴人108、109年度之所得依序為64萬7964元、32萬1710元,被上訴人108、109年度之所得依序為60萬3189元、91萬6843元,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145至184頁),③上訴人於000年00月00日產下庚○○,連同甲○○共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考量甲○○之受扶養需求,酌定上訴人每月需負擔甲○○之扶養費,依桃園市每人每月家庭支出2萬1684元,按37%之比例計算為8023元(計算式:21684×0.37=8023.08,元以下四捨五入)。再者,上訴人應按月給付將來扶養費,該扶養費之需求係陸續發生,並非應一次清償或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而得命分期給付,屬定期金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4項規定,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爰定於每月5日前給付,並酌定1期逾期不履行者,其後之6期喪失期限利益,以維甲○○之利益。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8:01 , Processed in 0.02494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