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59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法1056及1057條的無過失判斷二審有誤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3-23 15:02: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67 號民事判決


次按「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
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夫妻無過失之一方,
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
贍養費」。民法第1056條第1項、第2項及第105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第一審法院係以:兩造婚姻相處不睦,被上訴人動輒言語
侮辱上訴人或對上訴人施以肢體暴力及恫嚇,致上訴人難以忍受
而離開,兩造分居長達 2年,在訴訟中均表示無意維持婚姻,徒
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婚姻破綻重大等原因事實,依上訴人
之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確定,乃認就此離婚原因,上訴人係無過
失之一方(見一審判決第7至8頁、第12、13頁),原審竟謂第一
審法院認兩造對於離婚事由均具有可歸責性,被上訴人可歸責性
大於上訴人,因而准許上訴人之離婚請求(見原判決第 7頁),
據之認定上訴人於兩造之離婚非無過失,駁回上訴人非財產上損
害賠償及贍養費之請求,並有未合。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0:47 , Processed in 0.02054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