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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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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應具有高度之風險控制及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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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14 08:24 編輯


虛擬貨幣糾紛一事件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c403%2c20210929%2c1


系爭使用條款「其他事項」約定:「基於不可抗力、法律或政策的變化或其他非幣寶所能控制的因素,致幣寶不能履行本網站服務時,幣寶亦可隨時停止提供相關的服務。」,固有系爭使用條款影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19頁)。經查依上開約定為文義解釋,僅規定上訴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約時得停止服務,但並未免除其依系爭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8項中段返還餘額予被上訴人之義務。上訴人雖辯稱:系爭網站交易系統均由日本幣寶公司控管,上訴人無從動用云云。惟上訴人既為BPAPEC公司之臺灣分公司,BPAPEC公司復為訴外人LANDSTAR公司與日本幣寶公司之合資公司,則上訴人就虛擬加密貨幣交易服務之業務範圍,即為BPAPEC公司之執行機關,BPAPEC公司理應具有高度之風險控制及管理能力,上訴人自無從以無力控管日本幣寶公司為由而免責。至於上訴人依約對被上訴人所負有返還系爭帳戶餘款之義務,於實體法上對BPAPEC公司發生效力,因此就上訴人與BPAPEC公司之內部關係而言,固應由為BPAPEC公司負終局責任;惟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外部關係而言,上訴人無從以BPAPEC公司應負終局責任為由而對被上訴人免責。此外上訴人與BPAPEC公司於日本向東京地院起訴請求日本幣寶公司賠償損害,固有東京地院公告欄照片、上訴人網站訴訟進度公告、上訴人與日本訴訟代理人間往來電子郵件、東京地院準備程序筆錄日文與中文譯文影本可證(見本院卷第121、327至359頁)。則據此固然足以證明上訴人與BPAPEC公司積極向日本幣寶公司主張權利,惟仍不足以免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負有返還系爭帳戶餘額之義務。是上訴人此部分所辯,均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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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2-14 08:25:00 | 只看該作者
系爭使用條款「責任限制」約定:「本網站係依現況現狀提供您使用,幣寶並保留隨時修改各項服務功能之一部或全部之權利,幣寶對於本網站服務不作任何明示、暗示或法定的擔保、主張或聲明,包括但不限於對於品質、效能、無侵權、適售性或特定用途適用性之擔保,或因交易過程、按慣例或行業常規而衍生之擔保。在不受限上述條款之前提下,且在法律容許的最大限度內,幣寶不保證提供本網站服務、本網站或其中所含功能,或該服務、網站或功能可被存取、不會中斷、及時提供、安全可靠、正確、完整或無錯誤;且如有瑕疵(如有)會被更正;不保證本網站及/或本網站伺服器完全沒有任何病毒、蠕蟲、軟體鎖、致死裝置、木馬、路由、陷阱門、定時炸彈或其他有害之程式碼、指令、程式或元件。您應自行隨時確認您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是否正確,並自行採取備份存檔等保護措施。幣寶對於您使用或無法使用本網站服務而造成之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幣寶有權於任何時間暫時或永久修改或終止本網站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而無論其通知與否,您同意對於本網站服務所作的任何修改、暫停或終止,幣寶對您和任何第三人均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您承認在法律容許的最大限度內,您個人應承擔使用本網站及/或本網站服務或其效能之全部相關風險。」,固有系爭使用條款影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17頁)。經查依上開約定為文義解釋,僅為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有效期間使用系爭網站、上訴人所提供系爭網站效能與安全性發生瑕疵時,兩造合意就上訴人因此所應負擔之責任加以限制,並無免除上訴人依系爭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8項中段約定返還帳戶餘額予被上訴人之義務。從而上訴人據以辯稱得以免責云云,即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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