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5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第三審關於契約的審查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1-6 09:22: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g3 110/2427


次查
    ,依系爭補充約定:「雙方同意於108年7月28日前開始辦理
    此案件買賣過戶手續,並執行過戶程序,包含賣方已簽收支
    票、匯款金流款項、及未匯尾款及貸款辦理開始,買方應在
    期限後未執行辦理過戶手續視同放棄」等語,兩造僅約定上
    訴人應於108年7月28日前開始辦理買賣過戶手續,並執行過
    戶程序,包含「未匯尾款及貸款辦理開始」,似未約定上訴
    人應於該期限前給付其餘價款完畢,究竟兩造依該約定應如
    何進行過戶及支付相關價款程序,仍有進一步審究之必要。
    又依乙買賣契約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條第1項、第
    4 項之約定,於上訴人交付第18期價款同時,兩造應將移轉
    登記之相關文件交付指定之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手續,
    亦為原審所認定。則系爭補充約定所稱「貸款辦理開始」,
    是否須被上訴人協力提供相關文件始得為之,攸關上訴人有
    無違約及被上訴人得否解除乙買賣契約,亦非無調查審認之
    必要。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遽以上訴人未依系爭補充約定
    ,給付其餘價款與被上訴人,即認被上訴人得解除乙買賣契
    約,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並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
    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0:45 , Processed in 0.02155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