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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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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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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934 號民事判決


檢視系爭約定書並無授信對象、金額及期間等內容
,其第14條並約定:「本約定書係補充各個授信契據之一般性共
通約款」等語(同上卷第16頁背面、第17頁背面),似見於系爭
保證書及約定書之外,尚有與該保證書及約定書相對應之授信契
,且其內容,攸關系爭保證書之保證範圍。系爭授信契約上連
帶保證人欄「葉家淦」、「謝為」非其等親簽、用印,且未經
對保,既為兩造所不爭(同上卷第136 頁背面)。被上訴人本件
又僅據系爭保證書及約定書為請求(同上卷第60頁背面、第 136
頁背面,原審卷第一宗第193 頁),則系爭保證書及約定書之保
證範圍如何,是否及於系爭借款債務,自有詳加調查之必要。上
訴人於事實審審理時聲請被上訴人提出於98年12月14日與偉傑公
司簽立之綜合授信契約(見一審卷第45頁),自屬重要之防禦方
法。原審悉未詳予調查審認,即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屬速
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其等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
,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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