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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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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注意義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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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30 12:57: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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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依卷附
系爭契約第4 條約定,被上訴人應盡其學識、經驗及才智,依法
令與上訴人之政策與管理規則及主管指示,克盡職務所應具有之
注意程度,並廉潔自持、忠誠勤勉為上訴人執行職務,若於業務
執行上有異常時,應即時呈報主管(見一審勞調卷8 頁)。查被
上訴人經上訴人指派至東莞佰鴻公司執行業務,公司業務助理列
印客戶訂單經被上訴人簽名後,輸入公司系統,嗣再列印對帳明
細表請款,上訴人所提經被上訴人簽名之其公司「銷貨對帳明細
表」、利盟公司留存之「銷貨對帳明細表」,二者內容未盡相同
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上開2 份「銷貨對帳明細表」之內
容既有不符,是否非屬業務執行上有異常而應即時呈報主管之情
形?被上訴人逕簽名其上,能否謂已盡職務上應有之注意程度及
忠誠義務?茍其能注意及此,是否得避免本件損害之發生?均與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盡職務上審認系爭訂單正確性之注意義務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一節攸關,自有待進一步推求之必要
。原審
未加深究,徒以上述理由,遽認被上訴人無違反系爭契約約定之
義務,自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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