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9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因車禍死亡而依法得領取之勞保死亡遺屬津貼非屬遺產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8-6 22:05: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8-6 22:08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880 號民事判決

查廖○○因車禍死亡而依法得領取之勞保死亡遺屬津貼及汽車
  強制責任險死亡給付,既非屬廖○○之遺產,為廖○○之繼承
  人本於其個人身分權益得領取之津貼及補償,自非繼承之標的
  ,而無民法繼承規定之適用。原審本於採證、認事及適用法律
  之職權行使,認定廖○○之勞保死亡遺屬津貼168 萬元,應由
  兩造各自受領半數即84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死亡給付 200
  萬元,應由兩造、丙○○2人各取得4分之1 即50萬元,則上訴
  人所取得逾84萬元勞保遺屬津貼及逾50萬元汽車強制責任險死
  亡給付,合計逾100 萬6666元之部分,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被
  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應屬有據等情,並說明系
  爭協議書之贈與行為不影響上訴人上開所受利益之認定,不採
  上訴人所辯及其餘防禦方法不逐一論述之理由,而為其敗訴之
  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人所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理由
  矛盾,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末查上訴人依民法第182 條規定
  辯稱其所受利益已因系爭協議書之贈與行為而不復存在,應免
  負返還或償還責任等語,乃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提出之新防禦
  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非本院所得審酌,併
  予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0:35 , Processed in 0.02319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