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9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27 19:22: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7 19:2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建上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固主張A建物工程之合理工期應為1年,然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若以A建物之本工程而言,自102年9月15日開工,迄103年5月8日竣工,並未逾1年,遑論事後尚有追加工程。再參以追加工程之金額達115萬1,466元,係於本工程竣工後始行追加,且上訴人亦未能證明追加工程之合理工期為何,則其主張被上訴人應在103年9月17日完工交屋,亦屬無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0:43 , Processed in 0.01946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