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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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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是否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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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勞上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綜上,系爭契約為上訴人公司所預定用於同類契約條款而訂
    定之契約,其上第11條關於競業禁止之約定,期間係依黃正
    宏等8人所擔任之職務而分別約定為2年及1年,內容係限制
    黃正宏等8人不得自行經營或任職與上訴人公司所營相同或
    類似性質業務之工作,均有如前述;上訴人公司復未能證明
    黃正宏等8人持有公司營業秘密,其有受保護之正當利益存
    在,並於黃正宏等8人離職時未給與任何經濟補償,且所列
    舉及概括經營之業務範圍甚廣,對黃正宏等8人之生存權及
    工作權影響至鉅,足認系爭契約第11條之競業禁止約款,對
    黃正宏等8人顯失公平。從而,上訴人公司依系爭契約之競
    業禁止約款,請求黃正宏等8人負損害賠償及給付違約金責
    任,無異係單方面加重黃正宏等8人之責任,並限制其轉業
    自由之權利,按其情形即屬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
    2、3款規定,為無效之約定,不應准許。系爭契約之競業禁
    止約款,既有民法第247條之1第2、3款之無效情形,則本件
    兩造其餘爭點,即辰豐公司所營業務是否與上訴人公司相同
    或類似、上訴人公司得否請求黃正宏等8人給付違約金、違
    約金有無過高應予酌減等情,已無審究必要,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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