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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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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型不當得利及欠缺給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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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2-1 23:47 編輯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e5&sort=DS&ot=print


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即
    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無法律上之
    原因,為其成立要件。而一方基於他方之給付受有利益,是
    否「」他方受損害,應取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的
    及給付關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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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2-1 23:47:2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2-1 23:5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受益人之受有利益,若非出於給付者之意思導致他方受有利益,應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查本件被上訴人既係因欲承租系爭攤位,依時任上訴人主任委員之陳逢茂指示,將系爭匯款匯入系爭板信銀行帳戶,因系爭板信銀行帳戶之戶名即為上訴人之名稱,且其開設效力及於上訴人,業如前述,自應認系爭匯款係對上訴人所為,且該帳戶內金額增加之效果歸屬於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為系爭匯款當時,係有意識地基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上訴人之財產,是上訴人受領系爭匯款應係以給付方式取得財產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損害,核屬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惟陳逢茂既無權代表上訴人出面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租約,系爭租約復因上訴人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則上訴人受領系爭匯款之金錢利益即欠缺給付目的,而無法律上之原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因系爭匯款而受有不當得利,即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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