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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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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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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7 23:11: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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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27 23:1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742 號民事判決

再按民法第87條第1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
  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
  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
  合意,始為相當,若僅一方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
  而表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
  表示。被告李亞倫辯稱原告明知被告李亞倫為人頭,則簽訂
  系爭融資融券契約之行為,及下單融資買進必翔公司股票之
  行為,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云云,已為原告所否認,被告
  李亞倫自應就此一利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李亞倫未舉
  證證明其與原告間系爭融資融券契約及融資買進必翔公司股
  票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此部分之辯解亦無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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