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4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證據調查及提示&曉諭當事人為辯論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4-22 22:27: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22 22:33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508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為調查。調
    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
    6條、第297條第1 項規定自明。倘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聲明
    之證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為調查,而於其後始行調
    查,調查所得之證據,如對該當事人有利,法院據之為其勝
    訴之判決時,將剝奪他造當事人之程序權及實體權;反之,
    所得證據如對該當事人不利,法院未經由言詞辯論程序,賦
    與該當事人另提出證據之機會,亦侵害其程序權,自屬違背
    法令。查上訴人於106 年12月20日即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
    請求原審調閱被上訴人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105 年度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原審卷105至107頁)。遍觀原審
    全卷,原審及至107年1月2 日辯論終結時,均未見有調閱上
    開資料之記載,更遑論有提示、曉諭當事人為辯論之情形。
    卻於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3 日,始調取被上訴人之健保投保
    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同卷 373
    至407 頁),未令兩造就上開證據有辯論之機會,而逕採為
    判決之基礎,並謂難據此認被上訴人有前往他處任職取得薪
    資之事實,依上說明,已剝奪上訴人另提出證據之機會,於
    法自有未合。所為駁回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其系爭薪
    資債權不存在部分之判決,即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9:59 , Processed in 0.02167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