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12
返回列表 發新帖
樓主: sec210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11#
 樓主| 發表於 2023-10-2 12:45:2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 12:5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328 號民事判決


又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固為民法第249條第3款所明定。惟所謂不能履行,係指於契約成立後發生給付不能之情形而言。如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務,並非不能履行,僅係不為履行,尚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本件原告既主張其已於109年3月31日向被告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則其又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返還定金云云,已欠缺主張之一貫性,況被告業已依約向國外廠商下訂並出貨之事實,有被告提出之出貨單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足認本件僅屬有無不為履行之爭議,而非給付不能,故依上開說明,原告亦無從依前條請求被告返還定金,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洵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19 , Processed in 0.020140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