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0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系爭均分契約……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3-14 13:03: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又戴家四兄弟固有口頭締結系爭均分契約,惟僅得佐憑渠等真意著重於出賣後價金之分配,原告、戴灣及被告戴涪就系爭房地與被告戴浙既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自亦無「借名登記人被告戴浙出售該房地」時,須「經實質所有權人全體同意方得出售」之理,況由前揭脈絡,亦不足證明系爭均分契約有附加所謂「經全體同意方得出售」之前提,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委難憑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3-14 13:05:35 | 只看該作者
綜上,由前開戴家四兄弟事後之舉動、協談、爭議過程脈絡以觀,可知系爭房地由原空軍眷舍改建而成前,渠等係推由被告戴浙依眷改條例第5條規定單獨出面承受原眷戶權益,且締結有系爭均分契約,然嗣系爭房地建成後,戴家四兄弟就登記於被告戴浙名下之系爭房地,尚無借名登記關係可言。是原告主張:戴家四兄弟間協議由被告戴浙1人出面承受原眷戶權益,並約定「原眷舍將來改建成之國宅(即系爭房地)待2年不得移轉之期限屆滿後,再出賣變現由渠等4人均分價金」(此即系爭均分契約之內涵)等語,乃信而有徵。至原告另稱:戴家四兄弟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與被告戴涪名下,且須經4人全體同意方得出售云云,殊非有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1:38 , Processed in 0.02110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