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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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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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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4 07:2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勞訴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被告公司發給原告之人員任用通知書「月薪(新臺幣)」欄記載:「月薪115384元(含100﹪效獎18000元)」等語,「福利」欄再區分「年終獎金」、「其它」欄,「年終獎金」欄記載:「一個月(農曆年在職期間發放)」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觀諸年終獎金係列於「福利」而非「月薪」項下,且前揭文字敘述並未提及有保證發放年終獎金或直接約定年薪13個月等情,可見年終獎金之發放係以農曆年間仍在職為必要,無論原告前一年度如何對被告公司作出貢獻,如原告於被告公司發放年終獎金時不在職,即不符合年終獎金之發放條件,難認年終獎金具備勞務對價性,而屬被告公司於每年年度終了時,對於包括原告在內之受僱人發給之恩惠性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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