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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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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詢問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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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2-10 11:16: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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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025 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定有明文。就事實審理而言,當事人本人乃為知悉紛爭事實之人,最可能提供案情資料,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依被上訴人於本院行當事人訊問時陳稱:系爭起訴狀第2頁記載上訴人積欠伊300萬元債務,是指83年積欠伊的300萬元。原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447號支付命令之聲請狀所載發生日期在83年9月29日之300萬元(見該卷第7至8頁),就是伊所稱上訴人83年間所積欠之300萬元等詞(見本院卷第179至181頁)以觀,益徵被上訴人於系爭起訴狀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債權憑證之300萬元,與其於本件請求之系爭債權,乃為同一筆債權,要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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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2-10 11:48:0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0 11:4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363 號民事判決



準此,上訴人所為系爭報導應係本諸客觀事實,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揆諸前揭說明,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益,尚難令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報導侵害南山人壽公司之名譽權、信用權及杜英宗之名譽權、信用權、隱私權,並據以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杜英宗1元及刊登道歉啟事在168周報頭版1期、168理財網頂端1日,均無可取。又上訴人不負賠償責任,其聲請傳喚杜英宗、陳棠、尹衍樑到庭作證(前2人實為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之當事人訊問),自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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