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2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負擔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27 19:27: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7 19:28 編輯


法院的判斷:(一)兩造原來是夫妻,育有一女潘亮岑未滿七歲,後來在105年8 月23日協議離婚,約定由乙○○行使潘亮岑的親權,      這是兩造都不爭執的事項,並且有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      等件在卷內可以佐證,這部分的事實已經確認。(二)本院函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轉由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進 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表示:兩造在親職能力、支持系統      、照顧環境、教育規劃這些方面條件都相當,而且都有照顧潘亮岑的經驗,也瞭解潘亮岑的身心狀況和需求,互動親密自然,評估乙○○並沒有對潘亮岑照顧不當的情形。      依據繼續性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建議維持由乙○○行使潘亮岑的親權。建請法官依兩造當庭陳述及相關事證,依潘亮岑最佳利益裁定之。(三)本院參考上開訪視調查報告、兩造離婚後迄今對於潘亮岑親權行使及會面交往情形,並考量潘亮岑的年齡、性別、健康情形、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兩造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潘亮岑的意願、態度、感情狀況等一切情狀,為潘亮岑的最佳利      益,本院認為潘亮岑的親權行使,應該維持由乙○○擔任      。

乙 IS THE THE FATHER, btw.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19 , Processed in 0.01873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