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3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具體化陳述義務及說明義務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1-20 08:14: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size=15.1581px]臺南分院 106 年醫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
    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務人因
    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
    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
    、第22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
    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又醫療糾紛之舉證責任,被害人有專業知識掌握度之明顯
    落差及被害人之取證困難等舉證困難之因素,且醫療事件中
    舉證責任之分配將影響兩造當事人程序上風險是否相當,於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增訂後,法官得於個案中基於誠信
    原則、平等原則,調整當事人間之舉證責任。而於醫療訴訟
    中,為貫徹武器平等原則之落實,可能的舉證責任減輕方式
    有:原告具體化陳述義務之降低(事實陳述方面,僅要求原
    告陳述該當某一權利之構成要件的生活事實、足以特定訴訟
    標的即可;於證據方法特定部分,法官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342條第3項予以協助)、法院職權探知之強化(包含法官為
    訴訟上闡明、爭點整理、職權調查證據)、證明妨礙法理之
    適用(如醫院未為病歷之做成或適當保管)、非負舉證責任
    人之說明義務強化、舉證責任轉換。是以,本院審酌上訴人
    主張其至被上訴人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急診、轉診過程中醫
    師之醫療行為有未符合醫療準則為由,致發生因敗血症造成
    腦梗塞並導致缺血性腦中風,因而癱瘓之結果,然此為被上
    訴人否認,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惟被上訴人亦應負有
    強化說明義務之責任,始為公允。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23:05 , Processed in 0.01894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