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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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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清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清算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致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且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    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
清算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此外,本院審酌    聲請人名下尚有以其為要保人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Z000000000-01 號)、南山人壽(保單號碼1700    035324、1700035336、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1 、Z000000000、Z000000000號)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可充清算財團(見本院卷第75至84頁、第195 頁    至第229 頁),應有清算實益,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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