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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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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罰違約金性質之疊床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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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6-24 22:14 編輯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依系爭買賣契約第12條第2 項前段約定:「甲方若有遲延
      給付之情形,如遲延交付證件、給付購屋款及繳納稅費等
      ,應賠償乙方自應付之日起,按己給付買賣價款(如係簽
      約款遲延給付者,則按簽約款應付金額計算),每日千分
      之壹計算之違約金至甲方完全給付時為止。」(見本院卷
      第147 頁),由此約定可知,甲方應付每日1/1000計算之
      違約金,係以「遲延給付」為要件,且違約金之計算係以
      自應付之日起算至「甲方完全給付時」止。
    (2)查系爭買賣契約因被告未依約給付價金,業經敘明如前,
      應屬於前述同項後段「甲方毀約不買」之情形,而非被告
      給付延遲,復經原告解除契約後,被告已無完全給付之可
      能,是原告僅能依系爭買賣契約第12條第2 項後段約定請
      求沒收被告已付之全部價款,自不得同條項前段再依遲延
      給付情形,請求給付之每日1/1,000 元計算之違約金,原
      告請求被告應再給付自各應付款項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08
      年1 月8 日止,每日1/1,000 元之違約金等情(見本院卷
      第147 頁)部分,則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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