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32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消費借貸遲延利息的起算點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3-4 20:36: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3-4 20:38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78號


另按民法第478 條後段規定    ,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1 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而言,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或起訴),其消費借貸    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使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    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    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方有請求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足參)。查:系爭借款雖未約定返還期    間,惟因原告已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且起訴狀繕本又於10    7 年3 月31日送達被告,有如上述,可認原告已對被告為催    告,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自受催告即受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一    個月屆滿仍未為給付,即應負遲延責任。又因以日、星期、    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    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    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    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民法第120 條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上開起訴狀繕本已於    107 年3 月31日送達被告,自堪認至107 年4 月30日已催告    屆滿一個月,足生催告之效力,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即應自    107 年5 月1 日起負遲延責任。至原告主張本件法定遲延利    息應逕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云云,則有未洽,為本院    所不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6-27 15:43:2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7 15:45 編輯

臺中分院 110 年上易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兩造並不爭執系爭借貸約定之利率為11.76%(本院卷第102頁筆錄),另清償日原本為104年11月31日,嗣經被上訴人同意展延至105年6月30日,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借款96萬5,700元及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76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4:14 , Processed in 0.01945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