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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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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無247-1及消保法12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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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30 11:47: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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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觀系爭買賣契約書之立契約書欄位
    記載即明(見本院卷(一)第13頁),而被告亦自陳系爭買賣契
    約係由東旭不動產公司所訂定之定型化契約(見本院卷(一)第
    256頁),非由原告所提供,足見兩造即本件買賣雙方當事
    人僅係共同援用東旭不動產公司所提供之系爭買賣契約範本
    作為契約內容,且兩造均屬自然人,經濟地位應屬相當,自
    難逕謂系爭買賣契約之內容對買賣雙方之任何一方有何違反
    平等互惠原則而顯失公平之情事可言。是被告援引民法第24
    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辯稱系爭買賣契約之違
    約金條款顯失公平而屬無效云云,並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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