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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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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要無過失才成立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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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15 14:37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按由自己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
      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69 條定有明文。此一表見代理之規定,旨在保護善
      意無過失之第三人,倘第三人明知表見代理人為無代理權
      或可得而知者,其與之行為即出於惡意或有過失,而非源
      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正當信賴,於此情形,縱有表見代
      理之外觀存在,亦無保護之必要,依民法第169 條但書規
      定,本人仍得免負授權人之同一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
      上字第1954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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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1-15 12:56:09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15 14:37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69 條定有明文。此一表見代理之規定,旨在保護善
      意無過失之第三人,倘第三人明知表見代理人為無代理權
      或可得而知者,其與之行為即出於惡意或有過失,而非源
      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正當信賴,於此情形,縱有表見代
      理之外觀存在,亦無保護之必要,依民法第169 條但書規
      定,本人仍得免負授權人之同一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
      上字第1954號判決意旨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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