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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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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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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6-13 10:22: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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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3 10:28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按債務不履行,除消極不給付的債權侵害之「給付遲延」      及「給不能」外,尚包括積極的債權侵害之「不完全給付      」,是項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規定,因可      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固得依      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惟該條所稱      之不完全給付,係專就「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而為規範      ,必以契約成立前給付可能,嗣後給付內容不符合債務本      旨,違反信義與衡平原則,而積極的債權侵害,始足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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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3-4 15:18:1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3-4 15:26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按民法第227條第1、2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
    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
    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是民法第227條所謂之不
    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
    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其型態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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