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118|回復: 5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同一事件及原因事實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25 21:06: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6 13:4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79號


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    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    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    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    號民事判例參照)。查,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撥付系爭仲介費    予淯誠公司造成上訴人損害,固曾對被上訴人提起訴訟,惟    前開訴訟,上訴人係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此有臺中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72    7號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2頁);而本件上訴人則    係依據履約保證契約、委任及寄託等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其於本件訴訟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前訴訟並不相同    ,揆諸上開說明,即非屬同一事件,自不受前訴訟確定判決    之拘束,並未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核先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4-29 22:21: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29 22: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字第 734 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
      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乃在明示同一
      事件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
      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
      得謂為同一事件,自無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之適用(最高法
      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17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5-18 21:09:3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8 22:4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842 號民事判決


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
    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
    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
    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
    字第513號裁定參照)。次按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
    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
    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民法第689條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就
    民法第689條之規定觀之,自須就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
    ,於未受虧損之情形,始得為全部返還之請求,最高法院51
    年台上字第1452號判例參照。是以合夥解散後,應先經清算
    程序,合夥財產於清算完畢,清償合夥債務或劃出必需數額
    後,始能就賸餘財產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應受分配利益之
    成數,在未經清算終結確定盈虧以前,自不得就原來出資為
    全部返還之請求。可徵,請求退夥結算及分配合夥損益非屬
    同一請求,二者不得謂為同一事件。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3-9-26 13:46:21 | 只看該作者
按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而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後段、第380條第1項、第400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 (訴訟標的) 而為同一之請求,此三者有一不同,即非得謂同一事件,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又訴訟標的,乃原告為確定其私權之請求,或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欲法院對之加以審判之對象。而為法院審判對象之法律關係,應為具體特定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非抽象之法律關係,即原告起訴以何種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定之,原告前後主張之原因事實不同,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自亦不同,即非同一事件(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194號裁判意旨可參)。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5#
 樓主| 發表於 2023-9-26 13:47:5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6 14:2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881號



原告曾於108年8月13日對被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撤銷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許胡瑞宜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6年6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嗣經兩造以本院109年度店簡移調字第5號調解成立,被告同意連帶給付原告108,752元,原告則同意拋棄其餘請求等情,固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且為原告所不否認。惟查該案中原告主張遭侵害之債權,係許財榮所積欠如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6347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本院94年度促字第29708號支付命令)所示之108,752元及其利息,而原告在本案訴訟,則係主張許財榮所積欠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526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本院105年度促字第6217號支付命令)所示之538,775元及其利息,此亦有兩案之起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至148頁),再經本院調閱前開支付命令聲請卷宗可知,前案債權係許財榮於94年間申請之信用卡債權(見本院卷第143至148頁)、本案債權則係許財榮於94年間申請之現金卡債權(見本院卷第149至156頁),足認兩案所依據之原因事實不同,揆諸前揭說明,兩案即非同一事件,本案自不受前案調解效力所及。被告僅憑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均為消費借貸、撤銷依據均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即謂兩案之訴訟標的相同,本件屬重複起訴云云,洵非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6#
 樓主| 發表於 2023-10-3 12:00: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3 12: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5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
    求,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或求為與前訴可以
    代用之判決,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
    不受確定判決成立之拘束。被上訴人辯稱兩造間有移轉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存在,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強佔系爭土地係屬無權占有,業經原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下稱144號)確定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下稱138號)確定判決所是認,上訴人再執相同事實為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主張,與上開確定判決既判力及爭點效有違云云。惟查,144號拆屋還地事件之原告為被上訴人、被告為黃忠信,與本件當事人不同,非同一事件(見原審卷一第141至173頁);138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之原告為被上訴人、被告為上訴人,固與本件當事人相同,但該事件之訴訟標的為被上訴人之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見原審卷一第175至188頁),本件之訴訟標的則皆為債權請求權,二者訴訟標的不同,非同一事件,自無有被上訴人所謂受確定判決既判力或爭點效拘束可言。被上訴人所辯,自非可取。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14 , Processed in 0.02313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