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84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委任的必要費用及舉證責任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23 11:28: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次按,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    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又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    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    545條、第54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受任人得於事前或    事後向委任人請求支付必要費用,倘非必要費用,縱於事前    支付,亦得請求返還。而所謂必要費用,係指因處理該委任    事務而必需支出之費用,因該必要費用之支出,乃受任人對    委任人之請求權,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受任人自應對支    出之費用若干,以及是否為必要費用,負舉證責任。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3:58 , Processed in 0.01934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