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281|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不完全給付與補正和終解的連動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20 10:25: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0 10: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字第744號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    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契約當事人一    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    254條定有明文。所謂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雖為給付,然    給付之內容並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最高法院著有82年度台    上字第2364號判決要旨可參;而債務人不完全給付,債權人    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56條之規定解除契約,但必以該不完    全給付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能補正,而陷於給付不    能者始得為之,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887號判決意旨    可稽。三可公司稱因可歸責於台灣地腊公司未盡告知系爭廠    地上有棄置廢土,且未於租期開始前協力將土地上所堆置之    棄置廢土清除,致伊進場整地時,旋遭轄區瑪陵坑派出所勒    令停工,系爭廠地無法作為物流倉儲貨櫃營業使用云云,核    其所述情形,系爭廠地一時無法使用,應屬可補正之不完全    給付,三可公司仍須定期催告台灣地腊公司補正,其不予補    正時,始得終止租約,三可公司迄未舉證其曾向台灣地腊公    司定期催告補正,則其於103年11月27日通知台灣地腊公司    終止系爭契約,或於另案(即104年度訴字第3928號返還保    證金事件)以起訴狀繕本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顯難認已    生合法終止租約之效力。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5-20 10:26:32 | 只看該作者

另依基隆市政府之函文,係說明系
    爭廠地之土地屬山坡地,於開發整地行為時應先擬具水土保
    持計畫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施作,有105年10月2
    4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50057841號函可稽(見原審卷第123至
    124頁),雖函文稱須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經主管機關
    核准始得整地,僅可能增加三可公司整地時之水土保持責任
    ,但並無禁止系爭廠地之使用,自難認已妨害三可公司得就
    系爭廠地之使用、收益等契約目的。而三可公司所提另案即
    原審104年度訴字第3928號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三可公司未
    合法終止系爭租約,系爭租約仍有效存續,已經原審判決駁
    回其請求,並為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043號判決駁回上訴及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7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見原
    審卷第191至197頁、本院卷第89至90頁),是系爭租約仍有
    效存續至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8:15 , Processed in 0.02130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