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7208|回復: 7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契約條款解釋原則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0-16 21:32: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16 21:49 編輯

然就契約條款之解釋原則,例外、但書之規定,應採從嚴解釋。系爭保證書第2條但書之    規定係賦予上訴人以另覓繼受廠商以代替現實支付履約保證    金之責任,但不應無次數、時間之限制,否則倘上訴人所覓得之繼受廠商經被上訴人審查未通過後,得一再表示欲再行更換繼受廠商,將嚴重使工程進度延宕,恐非為系爭保證書所規範之原意,是被上訴人自無依據系爭保證書第2條但書之約定,再待上訴人提出其他繼受廠商供審查之必要。上訴人此部分辯稱顯不足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7

主題

91

帖子

507

積分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積分
507
沙發
發表於 2017-11-25 12:29:29 | 只看該作者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
    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
    、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
    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
    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
    公平正義(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 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契約之解釋亦同,應以兩造簽約時之原因事實、締約目
    的及通常一般合理認知為探求,並以兼顧契約整體性之方法
    為之,以符合契約當事人之真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196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8-2-26 15:45:2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2-26 15:48 編輯

惟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
    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
    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
    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8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契
    約解釋自應先由契約文義出發(文義解釋);倘其文義有所
    不明,方得退而通觀全文以求體系解釋;倘其體系仍有不足
    ,始得退而斟酌訂約時之事實、資料(如磋商過程、往來文
    件及契約草案等),俾求諸歷史解釋以明其意;倘猶不能從
    中得悉當事人締約之真意,方可再退而考量契約目的、經濟
    價值以為目的性之解釋。從而該存證信函及所附贈與承諾契
    約書之用語均表明為「贈與」二字,核無不明確之處,而贈
    與原因及動機本出於多端,原告徒以「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推論「被告明知自己僅是借名登記之出名人,自始未出
    資,始會願意於借名登記成立多年後,以贈與之名義,欲將
    系爭房地部分所有權返還給真正所有權人」云云,洵屬無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97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8-4-3 10:29: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4-3 10:3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96號

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1118號判例參照)。又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解釋契約
    ,應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及一切證據資料以為斷定之標準
    ,庶不失契約之真意。意思表示不明確,使之明確,屬意思
    表示之解釋;意思表示不完備,使之完備,屬意思表示之補
    充。前者可減少爭議,後者可使意思表示之無效減至最低程
    度。意思表示解釋之客體,為依表示行為所表示於外部之意
    思,而非其內心之意思。當事人為意思表示時,格於表達力
    之不足及差異,恆須加以闡釋,至其內心之意思,既未形之
    於外,尚無從加以揣摩。故在解釋有對話人之意思表示時,
    應以在對話人得了解之情事為範圍,表意人所為表示行為之
    言語、文字或舉動,如無特別情事,應以交易上應有之意義
    而為解釋,如以與交易慣行不同之意思為解釋時,限於對話
    人知其情事或可得而知,否則仍不能逸出交易慣行的意義。
    解釋意思表示端在探求表意人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
    為之和諧性,解釋契約尤須斟酌交易上之習慣及經濟目的,
    依誠信原則而為之。關於法律行為之解釋方法,應以當事人
    所欲達到之目的、習慣、任意法規及誠信原則為標準,合理
    解釋之,其中應將目的列為最先,習慣次之,任意法規又次
    之,誠信原則始終介於其間以修正或補足之(最高法院39年
    台上字第105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88年度台上
    字第167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在解釋當事人間之契約時,
    即應謹慎探求當事人契約之真意及目的,並依探求之結果妥
    適適用契約之約定,以求公允。


查,系爭契約第1條第6項、第3條第1項及備註第3點約定:    「節目呈現內容最後審核與責任承擔(即節目呈現所有罰單    甲方(即被上訴人,下同)承擔50%)」、「1.甲方當月於    該通路(含電視購物、重播、型錄)進貨減退貨的淨利貨額含    稅10%作為佣金,甲方於東森放款該月清算乙方佣金金額,    乙方須開立發票請款。其他通路另議。……備註:……3.有    關節目倘若有違反衛生局相關的廣告違規事宜,則乙方(即    上訴人,下同)會出面協調處理,有關衛生局的罰則費用乙    方會負責出50%」,有系爭契約影本(原審卷一第4至6頁)    在卷可稽,是兩造系爭契約目的在於由上訴人負責製播廣告    並經銷被上訴人之產品以獲得經銷利潤,而被上訴人則係以    支付經銷報酬之方式,販售產品以獲利,為兩利契約,上訴    人有製作較能刺激消費者購買廣告之動機,以求其獲利之最    大化,該獲利最大化的同時,也使被上訴人之獲利最大化,    至於廣告不合行政規定的風險,則由兩造平均分擔,故系爭    契約乃為上開約定,自應就契約各個條文合併觀察,不能僅    以系爭契約第3 條備註第3 點約定內容,遽認上訴人僅負擔    衛生局罰款之半數,上訴人前開抗辯,與系爭契約之目的及    內容並非完全合致,自難遽予採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5#
 樓主| 發表於 2018-5-21 22:04:0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1 22:13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37號

另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
      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解釋契約,應於文
      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
      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
      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
      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
      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
      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6#
 樓主| 發表於 2018-5-25 11:30:26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
    句,民法第98條固有明文。惟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
    ,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意旨參照)。契約解釋的思考方
    法同於法律解釋,須綜合其文義、體系(條款的關連性)、
    發生史(締約的磋商、過去的事實等)及契約目的(經濟目
    的或交易目的),本諸經驗法則及誠實信用原則而為判斷(
    見王澤鑑著,民法總則,89年9 月出版,第437 頁)。再由
    詮釋學可獲得一個認識,即「部分」與「全體」間相互聯繫
    、互相制約,從而在詮釋表現出循環說明的關連性,以確保
    在體系內無矛盾的一貫性。每一段契約上的文句,都緊密交
    織在契約條文中,構成一個有意義的整體關係,因此要詮釋
    它們,首先應顧及上下文,不得斷章取義(見黃茂榮著,法
    學方法與現代民法,100 年9 月增訂6 版2 刷,第415 頁)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7#
 樓主| 發表於 2018-6-2 09:11:5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2 09:1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字第863號


系爭「價金履約保證書」第5條第1項固約定:「第2條有
      關本行交付買賣價金之對象及金額,悉依永慶房屋所認定
      之事實及書面通知為之。」,然兩造係成立金融服務契約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即上訴人之解
      釋原則,已如前(一)所述,而依被上訴人上開抗辯,上
      訴人與江世昌間之糾葛雖經法院裁判確定,上訴人並已依
      裁判結果履踐義務完畢,其卻仍因永慶房屋未指示被上訴
      人返還款項,而需再起訴請求命永慶房屋為一定之指示行
      為,致令上訴人負擔不相當之義務,本院認上開抗辯顯然
      違背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原則,而無堪採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8#
 樓主| 發表於 2019-7-16 12:12: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7-16 12:45 編輯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再按解釋契約須以邏輯推理及演繹分析之方法,必契約之約
    定與應證事實間有必然之關聯,始屬該當,否則即屬違背論
    理法則。且契約如有疑義時,應盡量避免作成偏向不利於債
    務人之解釋,以防對經濟弱者之權益造成損害,法國民法第
    1162條參照,該規定乃事物本質之本然及應然,自可當成法
    理(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參照)。

又按系爭契約書為上訴人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如契約條款之
    約定內容與上訴人主觀意思不同時,此項不利益乃上訴人擬
    定之契約文字不周延所致,應由上訴人承擔不利益之結果,
    自不得轉嫁由被上訴人承擔(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98
    號判決可供參照)。


由上開實務見解所建構之契約解釋方法可知,契約條款係以
    「文字」為依歸,而非當事人恣意。且於定型化契約情形,
    文意上之不周全,由『訂立者負擔』。本件原告於準備二狀
    第2頁第23行自承,原告對新進職員皆要求簽署此份約定書
    等語(仍須強調被告並未簽署,原告亦未證明原證1之形式
    上真正,且被告並非「新進職員」,可證被告並未簽署該約
    定書),足證明本件誠信廉潔約定書顯為定型化契約,係由
    原告所擬定,而約定內容顯然係指「自通知時起回推3年之
    報酬」,與原告主觀認知不符,此契約文字不周延之不利益
    應由法務團隊強大之原告自負其責。原告稱應以契約之目的
    為解釋依歸,顯然刻意忽略誠信廉潔約定書為「定型化契約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8:05 , Processed in 0.02449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