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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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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2 19:48 編輯

再者,原告曾就    同一事實,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    9099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原告提起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2387號    發回續查,再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續字第386    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復提起再議,又經高檢署檢察長以10    3 年度上聲議字第6695號發回續查,後經士林法檢署檢察官    以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高檢署檢察    長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172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下稱    系爭刑案)。

tpe民事 104訴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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