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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11 18:51 編輯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應按兩造之勝敗比例,由被告
負擔其中2,264 元,餘13,784元由原告負擔;至本件鑑定費
82,000元、5,000 元,以及證人日旅費530 元、530 元,合
計88,060元,則屬原告證明前揭三(二)1.2.3.所示爭點之所必
須,換言之,縱原告未請求被告給付營業損失1,300,000 元
(即本院駁回其請求之部分),本件仍因被告執前詞抗辯而
無從迴避上開鑑定費、證人日旅費之支出,從而,關此88,0
60元自應由被告負擔。依此核算,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04,10
8 元,應由被告負擔其中90,324元【2,264 元+88,060元=
90,324元】,餘由原告負擔。
kl 105訴164
被告輸213570元,訴訟費用又多了90324元。不過,原告原先請求為213570元+1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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