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06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隱私權及名譽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2-29 13:18: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202%2c20210720%2c1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參照)。再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2-29 13:21:50 | 只看該作者
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曾紫珊等2人因吳素慧在臉書上發表前述文章,侵害其等名譽權及隱私權,在精神上確實受有痛苦,則曾紫珊等2人主張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參以呂紹強為碩士學歷,曾任上市公司財務部副協理,目前擔任財務部高階主管,年收入約200萬元,其名下有股票投資之財產;曾紫珊為大學學歷,任職多家公司會計人員,現仍擔任會計人員,年收入約90萬元,其名下有新北市汐止區、嘉義市及新北市金山區持分之不動產、股票投資等財產;吳素慧為大學學歷,曾擔任國、高中電腦老師,現為家庭主婦,無固定工作收入,其名下無股票投資及不動產等情,業經兩造陳述在卷(見原審卷471至472頁),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吳素慧侵害曾紫珊等2人名譽、隱私權之情節、程度,認曾紫珊、呂紹強得請求吳素慧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各以3萬元、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30 , Processed in 0.02291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