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78|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傳喚原告本人為證人…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7-19 22:37: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9 22:3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9 號民事判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聲請傳喚原告本人為證人,被告聲請傳喚鄭博勝為證人,均與民事訴訟法302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7-19 22:37:24 | 只看該作者
民訴第302條: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0:31 , Processed in 0.01754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