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8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5項之規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5-29 22:12: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tpe 109/115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聲請傳喚原告法定代理人羅翊綸,待證事實為羅翊綸為原告與被告聯繫之窗口,原告所交付之網站並無不能運作之情事,原告有交付各頁面供被告確認,並因被告一再追加項目增加作業時間等節(見卷一第195頁、第429頁),惟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5項規定,準用當事人訊問,本院斟酌原告公司本為羅翊綸所經營,羅翊綸縱到庭陳述,其證明力甚低,並無必要依職權訊問羅翊綸,且兩造間往來多以電子郵件為之,業據兩造提出甚多電子郵件作為本件訴訟之證據,爰駁回之。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1:25 , Processed in 0.02161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