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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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與原審證述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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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22 14:1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112 號民事判決

至於吳至中於原審雖曾證稱:楊醫師覺得蘇家慶未按他委託的事項完成,楊醫師交代伊代表他向蘇家慶查證有無完成合約,如未完成就想要結束合作,楊醫師委託伊查證,伊無法確定蘇家慶有完成委託事項,故當時沒有下結論立刻解除合約;取回東西不是表示兩造契約結束;楊醫師要求蘇家慶先返還一些研發用材料,沒有講到其他的,蘇家慶當時給伊一大包材料,伊就拿回去寄給楊醫師云云(見原審卷第360至362頁),與其在本院上開證言及楊章民以法定代理人所為陳述有諸多不合,遑論斯時既係履約中途即欲終止契約,更無「完成合約」可言,足徵吳至中於原審前揭證述不實,顯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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