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7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租賃契約的保證人責任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3-1 21:19: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1 21:3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經查,陳宗德於106年8月19日死亡,其各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系爭租約因已無契約承租人主體存在,應解為其租賃關係於陳宗德106年8月19日死亡時即歸於消滅。被上訴人主張:陳宗德之繼承人未向其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系爭租約未因陳宗德死亡而當然失效云云,並非可採。又陳宗德支付租金至106年8月14日,自106年8月15日起未支付租金,而系爭租約係於106年8月19日歸於消滅,則被上訴人自得請求陳宗德之連帶保證人即上訴人給付106年8月15日至同月19日共計5日之租金5000元(3萬元÷30×5=5000元)。另被上訴人請求之代墊費用6161元,包括106年5月電費953元、106年8月水費384元、106年9月電費4009元、天然氣費541元、106年10月水費274元,其中106年5月電費953元、106年8月1日至同月19日共計19日之水費243元(384元÷30×19≒243,元以下四捨五入)為被上訴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所代墊,被上訴人亦得請求上訴人給付此部分代墊費用合計1196元(953元+243元=1196元)。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1:00 , Processed in 0.02095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